| 一、实施范围。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队及省属的各类企业;市、县(市)、区所属的各类企业;街居、乡镇所属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省、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驻济企业及办事机构。
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是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体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轮换工、外地来济务工人员;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含雇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帮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他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代管档案的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也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以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三、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可按城镇企业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纳,也可按个人工资收入18%的比例缴纳,11%计入个人帐户。其中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员按8%缴费,其余部分由企业为其缴纳。并按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有关的规定计算利息和退休待遇。此类企业参保,从1998年8月起,由企业申报,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下月起执行。
四、缴费形式。职工本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计划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趸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可直接向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因经营状况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未经批准缓缴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滞纳金。企业97年底以前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全额补缴后,可凭企业留存的补缴单,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减其原应缴额,冲减欠缴。企业清欠补缴按补缴办法补缴所欠的差额。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终结算。参保企业,年终将本单位12月份的实有人员和每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基数(简称实缴基数),以及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基数(简称欠缴基数),提供给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后,有余额的作为预缴抵减下年度计划,有差额的一周内补齐;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职工的缴费情况打印出缴费帐单,并与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发给每位职工。
五、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己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的原固定职1987年6月底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1988年6月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1987年7月至1993年12月,县以上集体企业1988年7月到1993年12月期间没有缴费的,应当补缴,不补缴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1994年1月1日后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事私营、个体经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其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六、个人帐户计息办法。上年末滚存的个人帐户金(本息之和)和当年增加的个人帐户金,分别按省公布的记帐利率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到帐之日起按日计算利息,并逐笔计入个人帐户。计算公式:
利息=上年末滚存金额×当年公布的记帐利率÷365×当年实际储存天数+Σ当年帐户记入额×银行零存整取年利率÷365×当年实际储存天数。
七、个人帐户金的继承。在职职工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继承,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不足10年死亡的,以退休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除以120乘以剩余月数,计算出继承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继承,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支付。
八、按《实施意见》计发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包括:国发[1978]104号、[1989]鲁劳险字08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发放的各项补助、补贴,还包括按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每年一元)。
过渡性调节金标准。过渡性调节金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120元(其中:粮油补贴6元、煤炭补贴5元、交通补贴10元,仍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第二部分是按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每满一年发给一元的养老金。
九、关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指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以1992年至1995年在社会保险机构登记的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缴费指数。外地调入的职工,按调入时调出地区社保机构介绍的本人92年至95年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人企业或部队转业到企业的人员,缴费指数按调入企业后四个整年的实际缴费工资除以当年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缴费指数。
计算退休费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用退休前上年度的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确定。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477的按0.477计算。
十、计算原退休费的基数。计算原退休费的基数与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挂钩。以鲁劳发[1994]386号文件套改的技能工资为起点,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扣除各种补贴(每人每月105元)及年功工资后,高于技能工资额(包括新增加的工资)的,可增加一个级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不超过二个级差),作为计发原退休费的基数;增加的工资额低于技能工资额的不作为计发原退休费的基数。1997年底前已经将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计算原退休费基数的企业仍可按原办法办理。
十一、企业增员与减员。企业增加或减少在职职工,应携带有关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将增加或减少表和被减人员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报送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当补缴。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结帐,并打印个人帐户清单,办理转移或停缴手续。
增加退休人员应先从在职人员中减出,当月办理退休, 下月发给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养老金照发,从死亡的下月停止发放。
十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除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介绍调动职工本人
1992 年至 1995 年的平均缴费指数。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实行分段计算,即:
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个帐户储存额的转移,只转移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将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及个帐户清单介绍给新的用工单位和经办机构。
十三、男职工未满 50 周岁,女职工未满 45 周岁,经市或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
15 年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待遇后,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 加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不满
15 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本市上年度 1 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录用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
十四、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退休当年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其他职工相同。
十五、离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和缓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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